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聲,3688,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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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杰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3月、3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一)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6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3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二)再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一)(二)部分接續執行合計5年8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01年9月7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22日等情,有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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