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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 人 游麗美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
104 年度執更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游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由檢察官將游麗美釋放。
玆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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