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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偽造之「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變造之考試院95年4月6日(94)專普帳字第00869號考試及格證書(編號:0000000000號)壹紙,沒收之;
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偽造之「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印章各壹枚及變造之考試院95年4月6日(94)專普帳字第00869號考試及格證書(編號:0000000000號)壹紙,均沒收之;
又犯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如附表三所示變造支票,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郁淇係臺灣省立員林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後改制為國立員林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其於民國92年1月1日起任職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於97年6月30日離職,復於98年2月28日起,任職於宜欣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宜欣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實際辦公處先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擔任財會部會計人員,同年8月1日升為財會部門主管(襄理),黃郁淇明知其未經文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陳德誠之同意或授權,竟於任職宜欣公司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委請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文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陳德誠之印章各1枚,將之蓋用於如附表一所示離職證明書內而偽造「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之印文各1枚,用以偽造完成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於97年10月15日表示黃郁淇自89年2月28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任職於該事務所擔任查帳部查帳人員、記帳及查帳部副理及在職工作表現優異等意思表示之離職證明書私文書,旋於向宜欣公司報到時,持之交付該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及宜欣公司對於人事管理之正確性。
二、黃郁淇於任職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期間某日,又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在不詳地點,向不知情之友人借用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書、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及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後,以換貼自己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或照片等資料後影印之方式,變造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嶺東[ 85]專證字第C0000000號)、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東吳[ 88]大證字第M00000000號)及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 94]專普帳字第00869號),而變造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證書、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及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等特種文書,旋持前揭變造之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書、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交付宜欣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嶺東科技大學、東吳大學對於學籍管理、考試院對於考試及格證書核發及宜欣公司對人事管理之正確性。
而前揭變造之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則因黃郁淇於97年6月30日離職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時,未清理個人物品,經該事務所同仁為其清理抽屜內之物品後發現上開變造之考試院及格證書,乃於案發後轉交宜欣公司人員處理。
三、黃郁淇明知其於100年5月22日,係因肥胖症至敏盛綜合醫院進行腹腔鏡胃縮小手術(俗稱減重手術),為向宜欣公司佯以其罹患「胃腺腫瘤」需進行手術為由,申請100年5月23日起至6月27日止留職停薪,竟於100年5月26日,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將敏盛綜合醫院100年5月26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診斷欄更改為「胃腺腫瘤(以下空白)」,而變造敏盛綜合醫院100年5月26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旋持之交予該公司人員作為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敏盛綜合醫院對於診斷證明核發及宜欣公司人事管理之正確性。
四、黃郁淇任職宜欣公司經辦及主辦會計人員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利用其平日填載或審核(任職主管後)宜欣公司會計傳票、銀行取款憑條、支票及前往銀行存提款之機會,事先蒐集宜欣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存帳戶之空白支票若干,以可擦拭之原子筆填具如附表二所示宜欣公司合庫銀行建國分行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取款憑條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該公司支票,附於業經該公司負責人曾榮賢批准且已核銷付款之會計傳票及支出憑證(請款單或發票等)上,夾帶於財會部門每月核銷資料中,交予該公司先後任掌管印鑑人員黃瓊儀、林淑惠核章,致黃瓊儀、林淑惠2人陷於錯誤,誤認相關傳票、憑證之支出均尚未付款,而在取款憑條或支票上蓋用宜欣公司之大、小章後交回財會部門,黃郁淇再將上開之取款憑條、支票抽出,變造修改取款憑條之金額及支票之受款人、金額、日期後,分別於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時間,前往合庫銀行建國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而持變造取款憑條分別提款詐得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348萬1,258元,並提示如附表三所示變造支票存入其等帳戶共計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票款3,594萬9,161元,均足生損害於宜欣公司及合庫銀行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黃郁淇詐取上開宜欣公司資金後,為掩人耳目,乃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於98年3月至101年12月間,在宜欣公司電腦帳務系統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共203紙,虛增公司營業成本,以平衡會計帳目,隱藏其犯行。
嗣宜欣公司負責人曾榮賢於102年7月12日指示財會部提領20萬元以支付廠商,然該筆款項已先遭黃郁淇提領,始發覺有異,進而清查該公司帳務後,方知悉上情。
五、案經黃郁淇自首(即附表二編號15至99、附表三),並經宜欣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等證據),公訴人、被告黃郁淇及其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經查:㈠就事實欄一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74號卷㈠,下稱偵卷㈠,第7頁;
本院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第1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公司管理部主管高文聰於偵查時之指述情節相符(見偵卷㈠第250至251頁),並有被告偽造之離職證明(見偵卷㈠第18頁)、文殊會計師事務所102年9月12日函、黃郁淇服務證明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674號卷㈡,下稱偵卷㈡,第18至21頁)等件在卷可查。
㈡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偵卷㈠第7頁、第216頁反面;
本院卷第29至29-1頁、第1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公司管理部主管高文聰於偵查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㈠第250至251頁),查被告並無就讀東吳大學、嶺東科技大學,而非該二學校畢業或肄業之校友乙節,有東吳大學102年9月18日東展字第0000000000號函、嶺東科技大學102年9月26日嶺大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偵卷㈡第23至24頁),又被告並無通過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之情,亦有考試院102年9月13日考臺組壹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考(見偵卷㈡第22頁)。
此外,復有被告偽造之嶺東科技大學嶺東[ 85]專證字第C0000000號副學士學位證書、東吳大學會計學系東吳[ 8 8]大證字第M00000000號學士學位證書、(94)專普帳字第00869號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見偵卷㈠第21至22頁、第25頁)影本在卷可稽。
㈢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二固記載:黃郁淇於任職宜欣公司後之某日,為應公司應提出在職進修證明之要求,始變造前揭嶺東科技大學副學士學位證書、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及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等語。
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上開3文件均係其向同學借用後蓋掉名字、姓名一同變造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29-1頁),審酌被告所變造之前揭3文件,其文書上所記載之畢業年份及及格年份分別為86年、89年、95年(見偵卷㈠第21至22頁、第25頁),上開日期均早於被告任職於宜欣公司之98年2月28日,而被告於應徵宜欣公司時,亦於求職之履歷表內自行記載嶺東商專企業管理系畢業等情,有宜欣公司應徵人員履歷表附卷可考(見偵卷㈠第19頁),足見被告變造前揭3文件之時點應非在宜欣公司任職期間,參以前揭記帳士考試院及格證書確係文殊會計師事務所同仁於被告離職時,為被告清理抽屜所發現,乃於宜欣公司來電詢問時,將上揭考試院及格證書交宜欣公司參考之情,有文殊會計師事務所104年7月30日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頁),堪信被告變造前揭3文件之時點應係在任職前揭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期間某日,是公訴意旨認被告變造前揭3文件時點係於任職宜欣公司期間某日乙節,應予更正。
㈣就事實欄三部分,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29-1頁、第142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公司管理部主管高文聰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㈠第250至251頁),且有被告偽造之診斷證明1紙(見偵卷㈡第559頁)、敏盛綜合醫院以102年9月23日敏總(醫)字第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相關病歷資料1份(見偵卷㈡第26至60頁)在卷可稽。
㈤就事實欄四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㈠第4至6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曾榮賢、證人廖婉貞、羅婉甄、黃瓊儀、林淑惠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見偵卷㈠第154頁反面至第155頁、第159至160頁、第209頁反面至第210頁第216頁反面至第217頁,復有被告侵占告訴人公司金額總整理暨說明表(見偵卷㈠第49至57頁)、支票影本(見偵卷㈠第62至150頁)、告訴人公司轉帳傳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統一發票收執聯、被告製作之不實轉帳傳票及發票(見偵卷㈠第189至190頁、第197至206頁)等件在卷可參。
㈥綜上,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2人於上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之印章各1枚,為間接正犯。
被告偽造「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之印章、印文後,用以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其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核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於任職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期間變造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嶺東[ 85]專證字第C0000000號)、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東吳[ 88]大證字第M00000000號)及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 94]專普帳字第00869號),後持前揭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證書、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向宜欣公司行使,其變造上開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㈣核被告如事實欄三所為,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其變造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上開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㈤核被告如事實欄四所為行使變造取款憑條部分(即如附表二所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如附表二編號7、15、19、20、24、26、27、31、40、54、56、58、61、71所示之行為,係為達其得以領取取款憑條上所表彰金額之單一目的,於同日間,接續偽造並行使取款條之私文書,足認其目的單一,在社會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㈥核被告如事實欄四所為變造支票部分(即如附表三所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有價證券罪,而行使變造有價證券本身即含詐欺性質,不另論以詐欺罪。
又其行使變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其變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核被告如事實欄四所示於告訴人公司電腦帳務系統內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共203紙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被告為使公司帳目收支平衡所為之數犯行,足認其目的單一,在社會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㈧上開事實欄一、二、三及事實欄四所示行使變造私文書、變造有價證券、於告訴人公司電腦帳務系統內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之各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於102年7月23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向員警供承其自99年起至102年7月10日止,以行使變造取款憑條及變造支票之方式,侵占公司1,000多萬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2年8月8日北市○○○○○○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紙,及被告之警詢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㈠第1頁、第4至5頁),而被告前揭所陳已明確表示犯罪期間、方式及所得,顯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受裁判之意願,是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事實欄四即附表二編號15至99號所示行使變造取款憑條及附表三所示變造支票之部分減輕其刑。
至於被告於前揭自首所陳犯罪所得雖與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金額不符,惟並無從特定被告所陳之犯罪行為,仍應認被告就其自首之犯罪期間(即99年起至102年7月10日止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變造有價證券部分)犯行均符合自首之要件,併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未具備大學畢業資格,卻偽造大學畢業證書,並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變造取款條及支票上之金額,造成宜欣公司損害非微,本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復參酌被告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件犯後賠償告訴人公司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二、三、事實欄四所犯行使變造取款憑條(即附表二部分)、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二、三、事實欄四行使變造取款憑條(即附表二部分)、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所犯事實欄四之變造支票部分(即附表三所示),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變造支票部分(即附表三所示),則不與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末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偽造之「文殊會計師事務所」、「陳德誠」之印章各1枚及附表一所示偽造印文之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另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至83之變造支票83紙,爰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在各次罪名項下諭知沒收。
被告遭文殊會計師事務所轉交宜欣公司之變造後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因被告並未持之交付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或宜欣公司行使,仍屬被告所有,而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變造之嶺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嶺東[ 85]專證字第C0000000號)、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學位證書(東吳[ 88]大證字第M00000000號)、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因所蓋用之印文均屬真正,上開變造特種文書及變造私文書亦已交付宜欣公司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叁、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定有明文。
法院審判之範圍應與起訴之範圍一致,即對於未經起訴之案件,固無從裁判,對於已經起訴之事實,則須全部加以裁判,方屬適法。
是檢察官於起訴後,固得依法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但如僅於審判中為擴張或減縮對犯罪事實之陳述,僅屬對起訴犯罪事實之說明,不生追加或撤回起訴之效力,法院仍應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全部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年臺上字第3322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104年9月4日審理時亦當庭聲請刪除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黃郁淇變造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 94]專普帳字第00869號),並交付宜欣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惟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上開減縮犯罪事實之聲請,並不生撤回之效力,本院就此部分仍有審究之必要。
經查,告訴代理人林淑惠於本院陳稱:被告並未交付記帳士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予宜欣公司,係文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給宜欣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29-1頁),而文殊會計師事務所亦回覆本院:前揭記帳士考試院及格證書確係該事務所同仁於被告離職時,為被告清理抽屜所發現,乃於宜欣公司來電詢問時,將上揭考試院及格證書交宜欣公司參考等語,有文殊會計師事務所104年7月30日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頁),是被告確無就變造之考試院94年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交付宜欣公司人員行使乙節,應堪認定。
因起訴書認此部分認與本案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62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219條、第20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印文 │卷證出處 │
├───────┼──────┼────────┼───────┤
│離職證明書 │文殊會計師事│「文殊會計師事務│偵卷㈠第18頁 │
│ │務所及負責人│所」、「陳德誠」│ │
│ │陳德誠 │之印文各壹枚 │ │
│ │ │ │ │
└───────┴──────┴────────┴───────┘
附表二:以取款憑條詐領明細:(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日 期│取款憑條 │支付公司費用│取得金(差)額│取 款 方 式│備 考│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8/7/30 │ 130,067│98年5月員工 │ 40,1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勞退金33,087├──────┼────────┤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56,880│轉被告三信商業銀│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行成功分行帳號04│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 │98/8/10 │ 81,555│ │ 81,555│領現 │被告另經同事張桂│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鳳交付現金委託存│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款4萬元至張桂鳳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帳戶,與本件取款│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同時辦理(銀行傳│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票會顯示一提一存│ │
│ │ │ │ │ │ │)。 │ │
├──┼─────┼─────┼──────┼──────┼────────┼────────┼────────┤
│ 3 │98/9/3 │ 44,011│員工邱志和零│ 33,767│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用金5,000、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員工鄭雅芸零│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用金5,244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共10,244)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 │98/9/15 │ 254,831│98年7-8月營 │ 65,978│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業稅188,853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 │98/9/30 │ 173,198│ │ 123,198│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50,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號872100│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090號(下同)帳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戶 │ │ │
├──┼─────┼─────┼──────┼──────┼────────┼────────┼────────┤
│ 6 │98/10/26 │ 235,355│ │ 115,32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0,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030│轉被告日盛商業銀│ │ │
│ │ │ │ │ │行雙和分行帳號02│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下同)帳戶 │ │ │
├──┼─────┼─────┼──────┼──────┼────────┼────────┼────────┤
│ 7 │98/11/10 │ 259,385│支付天利工程│ 186,725│領現 │被告當天經同事交│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有限公司 ├──────┼────────┤付現金10,000元存│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9,660 │ 63,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入告訴人公司帳戶│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戶 │,與本件提款同時│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辦理。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8/11/10 │ 337,190│支付翔一工程│ 159,315│領現 │ │ │
│ │ │ │行177,875 │ │ │ │ │
├──┼─────┼─────┼──────┼──────┼────────┼────────┼────────┤
│ 8 │98/11/16 │ 271,777│98年9-10月營│ 31,273│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31,500│業稅146,146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2,415│、支付工班雙│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合計 │ 305,692│德工程行128,│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273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共274,419) │ │ │ │ │
├──┼─────┼─────┼──────┼──────┼────────┼────────┼────────┤
│ 9 │98/12/2 │ 198,125│支付沙鈶公司│ 47,693│領現 │被告當天經告訴人│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180、222(共├──────┼────────┤交付現金18,001元│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402) │ 1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存入公司帳戶,與│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號20│本件提款同時辦理│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000000000000號(│。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下同)帳戶 │ │ │
├──┼─────┼─────┼──────┼──────┼────────┼────────┼────────┤
│ 10 │98/12/11 │ 316,365│支付翔一工程│ 59,795│領現 │被告當天經告訴人│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行4,830、金 ├──────┼────────┤交付現金6,000元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峰事業有限公│ 100,030│轉被告日盛銀行雙│存入公司帳戶,與│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司1,680 │ │和分行帳戶 │本件提款同時辦理│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共6,510)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 │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 │
├──┼─────┼─────┼──────┼──────┼────────┼────────┼────────┤
│ 11 │98/12/15 │ 135,132│支付晉第工程│ 39,73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有限公司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95,393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98/12/16 │ 138,132│ │ 38,102│領現 │被告當天經告訴人│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交付零用金3,000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0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元元存入公司帳戶│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與本件提款同時│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辦理。 │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98/12/29 │ 400,100│ │ 50,07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98/12/30 │ 178,480│繳PHS手機費 │ 52,27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323、992、1,├──────┼────────┤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758、1,125、│ 12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1,522、451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共6,171)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99/1/11 │ 453,194│支付翔一工程│ 34,864│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行2,415、14,├──────┼────────┤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490、雙德工 │ 40,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程行2,415、 │ │國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14,490、7,24├──────┼────────┤ │仟元折算壹日。 │
│ │ │ │5、4,830、2,│ 33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 │
│ │ │ │415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 │
│ │ │ │(共48,300) │ │ │ │ │
│ ├─────┼─────┼──────┼──────┼────────┼────────┤ │
│ │99/1/11 │ 122,000│ │ 122,00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 │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 │
├──┼─────┼─────┼──────┼──────┼────────┼────────┼────────┤
│ 16 │99/1/15 │ 940,808│98年11-12月 │ 122,001│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營業稅818,8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07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99/1/20 │ 243,085│99年1月電話 │ 41,519│領現 │被告當天經客戶銘│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費1,536 ├──────┼────────┤海公司、江寶公司│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0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洪政城交付現金│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3筆共11,551元存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入公司帳戶,與本│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件提款同時辦理。│ │
├──┼─────┼─────┼──────┼──────┼────────┼────────┼────────┤
│ 18 │99/1/27 │ 183,631│ │ 33,601│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99/2/3 │ 55,768│支付宜欣員工│ 53,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曾真治零用金│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2,768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9/2/3 │ 328,750│ │ 8,690│領現 │ │ │
│ │ │ │ ├──────┼────────┤ │ │
│ │ │ │ │ 100,030│轉被告日盛銀行雙│ │ │
│ │ │ │ │ │和分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22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 │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 │
├──┼─────┼─────┼──────┼──────┼────────┼────────┼────────┤
│ 20 │99/2/10 │ 389,598│ │ 166,038│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73,5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 │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10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 │
│ │ │ │ │ │埔心郵局00000000│ │ │
│ │ │ │ │ │174447號(下同)│ │ │
│ │ │ │ │ │帳戶 │ │ │
│ ├─────┼─────┼──────┼──────┼────────┼────────┤ │
│ │99/2/10 │ 78,405│支付曾榮賢4 │ 31,203│領現 │ │ │
│ │ │ 194,377│、辰佑水電行│ │ │ │ │
│ │合計 │ 272,782│234,330、雙 │ │ │ │ │
│ │ │ │德工程行7,24│ │ │ │ │
│ │ │ │5(共241,579)│ │ │ │ │
│ ├─────┼─────┼──────┼──────┼────────┼────────┤ │
│ │99/2/10 │ 40,000│ │ 40,000│領現 │ │ │
├──┼─────┼─────┼──────┼──────┼────────┼────────┼────────┤
│ 21 │99/2/11 │ 57,850│ │ 57,85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99/3/3 │ 518,74│中華電信99年│ 117,164│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2月費用1,546├──────┼────────┤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40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99/3/4 │ 287,432│支付宜欣員工│ 111,928│領現 │被告當天經同事呂│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325,377│陳瑞光零用金├──────┼────────┤佩澍之託交付現金│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612,809│851 │ 50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32,381元存入告訴│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人關係企業沙鈶公│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司帳戶,與本件提│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款同時辦理。 │ │
├──┼─────┼─────┼──────┼──────┼────────┼────────┼────────┤
│ 24 │99/3/10 │ 86,731│支付郁華機電│ 48,98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72,892│公司3,623、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159,623│翔一工程行12│ │ │ │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075、14,799│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80,137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共110,634) │ │ │ │ │
│ ├─────┼─────┼──────┼──────┼────────┼────────┤ │
│ │99/3/10 │ 206,928│ │ 120,000│領現 │ │ │
│ │ │ 276,615│ ├──────┼────────┤ │ │
│ │ │ 336,517│ │ 50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 │
│ │合計 │ 820,060│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200,030│轉黃文啟中華郵政│ │ │
│ │ │ │ │ │埔心郵局帳號0081│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5 │99/3/15 │ 171,801│99年1-2月營 │ 130,977│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業稅40,824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99/3/25 │ 387,632│ │ 87,602│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0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9/3/25 │ 26,250│ │ 26,250│領現 │ │ │
├──┼─────┼─────┼──────┼──────┼────────┼────────┼────────┤
│ 27 │99/3/31 │ 429,343│ │ 79,313│領現 │被告當天經告訴人│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及關係企業萬蕙公│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司客戶曾先生等交│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付5筆現金共42,77│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2元存入告訴人及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萬蕙公司帳戶,與│ │
│ │ │ │ │ │ │本件提款同時辦理│ │
│ │ │ │ │ │ │。 │ │
│ ├─────┼─────┼──────┼──────┼────────┼────────┤ │
│ │99/3/31 │ 186,931│ │ 6,901│領現 │ │ │
│ │ │ │ ├──────┼────────┤ │ │
│ │ │ │ │ 180,030│轉被告日盛銀行雙│ │ │
│ │ │ │ │ │和分行帳戶 │ │ │
├──┼─────┼─────┼──────┼──────┼────────┼────────┼────────┤
│ 28 │99/4/7 │ 133,321│ │ 133,321│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99/4/9 │ 70,000│ │ 7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99/4/12 │ 266,104│支付辰佑水 │ 41,486│領現 │被告當天經萬蕙公│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72,892│行78,930、雙├──────┼────────┤司客戶紘國公司交│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338,996│德工程行13,7│ 200,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付現金41,486元存│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50、4,830 │ │國分行帳戶 │入該公司帳戶,與│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共97,510) │ │ │本件提款同時辦理│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31 │99/4/19 │ 366,517│ │ 20,457│領現 │宜欣公司並未與林│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玉芬有任何業務往│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3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來,亦欠缺單據憑│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證及會計傳票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16,030│轉林玉芬新光銀行│ │ │
│ │ │ │ │ │員林分行帳號0039│ │ │
│ │ │ │ │ │0000000000號(下│ │ │
│ │ │ │ │ │同)帳戶 │ │ │
│ ├─────┼─────┼──────┼──────┼────────┼────────┤ │
│ │99/4/19 │ 54,439│支付天利工程│ 18,739│領現 │ │ │
│ │ │ │有限公司26,2│ │ │ │ │
│ │ │ │50、常承技術│ │ │ │ │
│ │ │ │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9,450 │ │ │ │ │
│ │ │ │(共35,700) │ │ │ │ │
├──┼─────┼─────┼──────┼──────┼────────┼────────┼────────┤
│ 32 │99/4/21 │ 526,510│ │ 65,308│領現 │宜欣公司並未與楊│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美貞有任何業務往│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來,亦欠缺單據憑│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證及會計傳票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80,030│轉黃文啟埔心鄉農│ │ │
│ │ │ │ │ │會信用部帳號0017│ │ │
│ │ │ │ │ │0000000000號(下│ │ │
│ │ │ │ │ │同)帳戶 │ │ │
│ │ │ │ ├──────┼────────┤ │ │
│ │ │ │ │ 31,142│轉楊美貞世華銀行│ │ │
│ │ │ │ │ │建國分行帳號0022│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33 │99/4/23 │ 78,500│ │ 78,5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99/4/30 │ 532,060│ │ 122,000│領現 │被告當天經萬蕙公│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司客戶吳克全交付│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60,030│轉林玉芬新光銀行│現金20,000元轉入│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員林分行帳戶 │沙鈶公司帳戶,與│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本件提款同時辦理│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250,030│轉黃傳章埔心鄉農│。 │ │
│ │ │ │ │ │會帳號0000000000│ │ │
│ │ │ │ │ │5920號帳戶 │ │ │
├──┼─────┼─────┼──────┼──────┼────────┼────────┼────────┤
│ 35 │99/5/6 │ 368,429│ │ 98,36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0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70,030│轉黃文啟埔心鄉農│ │ │
│ │ │ │ │ │會帳戶 │ │ │
├──┼─────┼─────┼──────┼──────┼────────┼────────┼────────┤
│ 36 │99/5/12 │ 125,950│支付雙德工程│ 85,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行16,905、19│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320、仟翊工│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程行4,725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40,950)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99/6/9 │ 286,535│ │ 36,50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8 │99/6/10 │ 549,302│支付辰佑水電│ 67,877│領現 │被告當天經告訴人│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303,713│行315,788、 ├──────┼────────┤及萬蕙公司客戶茂│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853,015│雙德工程行4,│ 450,030│轉黃文啟埔心鄉農│鼎公司等交付現金│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830、12,075 │ │會帳戶 │12筆共43,144元存│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2,415 │ │ │入各該公司帳戶,│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共335,108) │ │ │與本件提款同時辦│ │
│ │ │ │ │ │ │理。 │ │
├──┼─────┼─────┼──────┼──────┼────────┼────────┼────────┤
│ 39 │99/6/15 │ 326,245│ │ 26,18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5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 │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 │
├──┼─────┼─────┼──────┼──────┼────────┼────────┼────────┤
│ 40 │99/6/21 │ 258,640│ │ 258,64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9/6/21 │ 179,225│ │ 79,195│領現 │被告當天經萬蕙公│ │
│ │ │ │ ├──────┼────────┤司員工洪鈴雁及戶│ │
│ │ │ │ │ 100,030│轉被告日盛銀行雙│明光公司等交付現│ │
│ │ │ │ │ │和分行帳戶 │金4筆共45,085元 │ │
│ │ │ │ │ │ │存入洪鈴雁及萬蕙│ │
│ │ │ │ │ │ │公司帳戶,與本件│ │
│ │ │ │ │ │ │提款同時辦理。 │ │
├──┼─────┼─────┼──────┼──────┼────────┼────────┼────────┤
│ 41 │99/6/25 │ 97,776│ │ 97,776│領現 │被告當天經萬蕙公│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司客戶力旺公司等│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交付現金3筆共68,│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394元存入萬蕙公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司及沙鈶公司帳戶│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與本件提款同時│ │
│ │ │ │ │ │ │辦理。 │ │
├──┼─────┼─────┼──────┼──────┼────────┼────────┼────────┤
│ 42 │99/6/30 │ 425,988│ │ 45,958│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8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3 │99/7/9 │ 445,993│ │ 125,963│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2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4 │99/7/12 │ 342,949│支付辰佑水電│ 53,56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97,187│行116,507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440,136│ │ 12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5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 │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 │
├──┼─────┼─────┼──────┼──────┼────────┼────────┼────────┤
│ 45 │99/7/13 │ 294,708│ │ 134,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00,678│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6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 │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 │
├──┼─────┼─────┼──────┼──────┼────────┼────────┼────────┤
│ 46 │99/7/15 │ 154,483│99年5-6月營 │ 108,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業稅46,483 │ │國分行帳戶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7 │99/7/22 │ 233,082│ │ 105,052│領現 │宜欣公司並未與真│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愛無瑕公司有任何│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28,030│轉至真愛無瑕有限│業務往來,亦欠缺│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公司華南銀行忠興│單據憑證及會計傳│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票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338668號帳戶 │ │ │
├──┼─────┼─────┼──────┼──────┼────────┼────────┼────────┤
│ 48 │99/7/23 │ 203,530│ │ 33,500│領現 │被告當天經沙鈶公│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司交付現金30,000│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7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元存入該公司帳戶│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與本件提款同時│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辦理。 │仟元折算壹日。 │
├──┼─────┼─────┼──────┼──────┼────────┼────────┼────────┤
│ 49 │99/7/29 │ 537,513│ │ 137,483│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40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0 │99/8/3 │ 454,608│手機超限回存│ 153,564│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1,014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0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1 │99/8/11 │ 281,045│ │ 31,01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50,030│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京東路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2 │99/8/18 │ 199,533│ │ 199,533│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3 │99/8/27 │ 198,568│ │ 145,568│領現 │被告當天經告訴人│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交付退回之押金7,│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53,000│轉被告合庫銀行建│568元存入公司帳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戶 │戶,與本件提款同│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時辦理。 │仟元折算壹日。 │
├──┼─────┼─────┼──────┼──────┼────────┼────────┼────────┤
│ 54 │99/9/1 │ 159,496│ │ 154,4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5,096│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國分行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9/9/1 │ 69,533│ │ 9,503│領現 │ │ │
│ │ │ │ ├──────┼────────┤ │ │
│ │ │ │ │ 60,030│轉黃文啟埔心鄉農│ │ │
│ │ │ │ │ │會帳戶 │ │ │
│ ├─────┼─────┼──────┼──────┼────────┼────────┤ │
│ │99/9/1 │ 63,987│ │ 63,987│領現 │ │ │
├──┼─────┼─────┼──────┼──────┼────────┼────────┼────────┤
│ 55 │99/9/8 │ 481,471│ │ 151,441│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33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6 │99/9/10 │ 250,063│ │ 250,063│轉被告合庫銀行建│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國分行帳戶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99/9/10 │ 49,650│ │ 49,650│領現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7 │99/9/15 │ 100,000│ │ 10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8 │99/9/16 │ 267,723│99年7-8月營 │ 88,29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業稅179,428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99/9/16 │ 31,080│ │ 31,080│領現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59 │99/9/20 │ 61,546│ │ 61,546│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0 │99/10/8 │ 116,625│ │ 116,62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1 │99/10/11 │ 233,249│ │ 507,893│轉被告台新銀行南│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274,644│ │ │京東路分行帳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507,893│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99/10/11 │ 116,625│支付天利工程│ 53,767│領現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2,858 │ │ │ │ │
├──┼─────┼─────┼──────┼──────┼────────┼────────┼────────┤
│ 62 │99/10/13 │ 119,140│ │ 119,14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3 │99/10/20 │ 76,099│ │ 76,09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4 │99/10/27 │ 152,197│ │ 152,197│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5 │99/11/4 │ 85,500│ │ 85,5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6 │99/11/10 │ 378,888│支付天利工程│ 201,953│領現 │被告當天經萬蕙公│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65,135│程有限公司69├──────┼────────┤司客戶映昶公司等│私文書罪,處有期│
│ │合計 │ 444,023│,965、雙德工│ 16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交付現金6筆共38,│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程行4,830、 │ │埔心郵局帳戶 │587元存入萬蕙公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7,245 │ │ │司帳戶,與本件提│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共82,040) │ │ │款同時辦理。 │ │
├──┼─────┼─────┼──────┼──────┼────────┼────────┼────────┤
│ 67 │99/11/17 │ 73,500│ │ 73,5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8 │99/11/30 │ 120,550│ │ 120,55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9 │99/12/10 │ 241,62│ │ 81,597│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160,030│轉黃文俊中華郵政│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埔心郵局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0 │99/12/30 │ 123,450│ │ 123,45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1 │100/1/5 │ 2,589│ │ 2,589│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100/1/5 │ 87,240│ │ 87,240│領現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2 │100/1/10 │ 286,725│ │ 36,69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250,030│轉黃文啟埔心鄉農│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會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3 │100/1/12 │ 7,985│ │ 7,985│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4 │100/1/17 │ 128,022│ │ 128,022│轉黃文啟埔心鄉農│實際匯款金額為18│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會帳戶 │5,030,被告應另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外加上現金57,008│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元合併匯款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5 │100/1/28 │ 212,400│ │ 132,37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80,030│轉黃文啟埔心鄉農│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會帳戶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6 │100/2/17 │ 168,168│繳稅1,490 │ 166,678│領現 │被告當天經萬蕙公│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司員工洪鈴雁交付│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現金35,000元存入│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洪錦靜帳戶,與本│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件提款同時辦理。│仟元折算壹日。 │
├──┼─────┼─────┼──────┼──────┼────────┼────────┼────────┤
│ 77 │100/2/24 │ 69,530│ │ 69,53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8 │100/4/28 │ 58,050│ │ 58,05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9 │100/4/29 │ 38,050│ │ 38,05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0 │100/6/29 │ 135,000│ │ 135,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1 │100/7/29 │ 200,000│ │ 20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2 │100/8/31 │ 125,000│ │ 125,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3 │100/9/28 │ 185,000│ │ 185,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4 │100/10/6 │ 200,000│ │ 20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5 │100/11/2 │ 102,000│ │ 102,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6 │100/11/7 │ 86,000│ │ 86,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7 │100/12/30 │ 169,202│ │ 169,202│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8 │101/1/12 │ 126,780│ │ 126,78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89 │101/1/16 │ 178,441│100年11-12營│ 6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業稅118,441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0 │101/3/23 │ 200,000│ │ 20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1 │101/5/11 │ 235,000│ │ 235,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2 │101/6/13 │ 136,168│ │ 136,168│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3 │101/7/19 │ 120,000│ │ 12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4 │101/9/6 │ 232,500│ │ 232,5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5 │101/10/26 │ 185,000│ │ 185,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6 │102/2/7 │ 286,000│ │ 286,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7 │102/3/6 │ 236,000│ │ 236,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8 │102/4/3 │ 350,000│ │ 350,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99 │102/5/10 │ 356,000│ │ 356,000│領現 │ │黃郁淇犯行使偽造│
│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合計 │ │ │ 23,481,258│ │ │ │
└────────┴─────┴──────┴──────┴────────┴────────┴────────┘
附表三:變造支票部分(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日 期│金 額│票據號碼 │被告提示帳戶│罪名及宣告刑 │
├──┼─────┼─────┼─────┼──────┼────────────┤
│ 1 │99/10/1 │ 346,04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2 │99/10/1 │ 235,21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3 │99/10/11 │ 219,787│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4 │99/10/19 │ 65,000 │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5 │99/10/19 │ 253,416│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6 │99/10/27 │ 120,52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7 │99/10/30 │ 269,882│IV0000000 │合庫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8 │99/11/10 │ 421,71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9 │99/11/10 │ 501,323│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 │沒收之。 │
├──┼─────┼─────┼─────┼──────┼────────────┤
│ 10 │99/11/30 │ 386,846│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1 │99/12/10 │ 345,16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2 │99/12/10 │ 435,14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3 │99/12/10 │ 185,000│IV0000000 │日盛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4 │99/12/10 │ 391,269│IV0000000 │合庫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5 │99/12/16 │ 583,56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6 │99/12/31 │ 587,95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7 │100/1/10 │ 181,452│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8 │100/1/11 │ 340,794│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19 │100/1/11 │ 391,26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1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0 │100/1/31 │ 326,4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1 │100/1/31 │ 315,14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2 │100/2/10 │ 472,40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3 │100/2/10 │ 163,252│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4 │100/2/10 │ 175,077│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5 │100/2/10 │ 183,5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6 │100/2/15 │ 223,011│IV0000000 │日盛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7 │100/3/10 │ 381,41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8 │100/3/10 │ 567,645│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29 │100/3/16 │ 331,01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2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0 │100/4/11 │ 311,94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1 │100/4/11 │ 435,47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2 │100/4/11 │ 319,04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3 │100/5/3 │ 435,24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4 │100/5/10 │ 326,16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5 │100/5/10 │ 496,78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6 │100/5/12 │ 622,90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7 │100/6/10 │ 563,14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8 │100/7/10 │ 198,56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39 │100/7/11 │ 608,168│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3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0 │100/7/13 │ 450,13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1 │100/8/8 │ 850,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2 │100/8/10 │ 445,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3 │100/8/12 │ 310,66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4 │100/9/1 │ 588,975│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5 │100/9/13 │ 548,753│ 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6 │100/9/15 │ 376,51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7 │100/9/28 │ 250,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8 │100/10/6 │ 537,675│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49 │100/10/1 │ 315,514│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4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0 │100/10/1 │ 188,977│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1 │100/10/3 │ 461,14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2 │100/11/1 │ 684,71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3 │100/11/1 │ 678,16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4 │100/12/1 │ 687,91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5 │100/12/1 │ 586,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6 │100/12/2 │ 450,059│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57 │101/1/10 │ 635,81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 │ │ │ │ │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捌月。如附表三編號57│
│ │ │ │ │ │所示變造支票,沒收之。 │
├──┼─────┼─────┼─────┼──────┼────────────┤
│ 58 │101/1/17 │ 568,168│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 │ │ │ │ │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 │ │ │ │ │壹年捌月。如附表三編號58│
│ │ │ │ │ │所示變造支票,沒收之。 │
├──┼─────┼─────┼─────┼──────┼────────────┤
│ 59 │101/1/17 │ 357,96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5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0 │101/2/10 │ 506,16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1 │101/3/12 │ 565,5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2 │101/4/2 │ 517,381│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3 │101/4/20 │ 315,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4 │101/5/10 │ 563,68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5 │101/5/10 │ 386,72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6 │101/6/11 │ 233,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7 │101/6/11 │ 367,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8 │101/7/12 │ 534,1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69 │101/8/17 │ 367,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6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0 │101/9/3 │ 282,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1 │101/9/10 │ 678,6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2 │101/11/1 │ 525,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3 │101/11/3 │ 253,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4 │101/12/1 │ 568,168│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4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5 │102/1/10 │ 486,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5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6 │102/2/5 │ 589,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6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7 │102/3/11 │ 868,36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7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8 │102/4/10 │ 621,153│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8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79 │102/5/2 │ 687,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79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80 │102/5/10 │ 423,6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80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81 │102/5/31 │ 568,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81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82 │102/6/10 │ 458,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82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 83 │102/7/10 │ 896,000│IV0000000 │台新銀行 │黃郁淇犯變造有價證券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
│ │ │ │ │ │表三編號83所示變造支票,│
│ │ │ │ │ │沒收之。 │
├──┴─────┼─────┼─────┴──────┴────────────┤
│合計 │35,949,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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