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嘉軒
具 保 人 楊懿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柯嘉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懿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柯嘉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楊懿慈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陳筠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