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傳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59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鄭傳融被訴詐欺告訴人李宜穎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就被告鄭傳融被訴詐欺告訴人李宜穎部分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玗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