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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鈞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8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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