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醫訴,10,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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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醫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瑞華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詹瑞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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