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重訴,18,2015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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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建業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271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104 年度偵字第12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建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楊建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起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 年12月10日予以羈押(見本院卷㈡第326 頁),顯見被告已無非予羈押不能進行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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