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重附民,11,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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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吳柔樺
被 告 林郁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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