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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碩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陳寬遠律師
被 告 袁孝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2日死亡而由本院為自訴不受理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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