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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振鎮
陳秀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林文峋
陳柏禎
鄭亦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8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文峋、陳柏禎、鄭亦娠被訴違反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81 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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