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161,201512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鈞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鈺登
被 告 陳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2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涉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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