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217,2016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陳世凱
王唯玲
被 告 王承天
全國考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13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