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張添福
被 告 謝鎮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4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