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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附民原告 楊緯綸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怡蒨
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為提出書狀為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怡蒨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應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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