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365,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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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林憲同
被 告 吳崑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自字第62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崑玉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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