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凌玉津
被 告 楊自強
馬維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3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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