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附民緝,27,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
原 告 李仁豪
被 告 黃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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