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許介山
被 告 朱鎔由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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