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交附民,5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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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亞必達利
被 告 江振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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