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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大智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32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黃傅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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