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審交附民,59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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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陳敬文
被 告 王奕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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