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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大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胡大同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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