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易,234,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清
劉建昌
鄭和滄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