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易,45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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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雲
陳桂鵠
林懿華
吳曉玲
楊燕萍
孫文仁
李欣穎(原名李素珠)
梁志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美雲、陳桂鵠、林懿華、吳曉玲、楊燕萍、孫文仁、李欣穎、梁志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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