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易,894,2017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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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林珍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0290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林珍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林珍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臺灣無固定之居所,且係以偷渡方式來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復因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存而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於106年5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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