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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2號
105年度易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中詩
選任辯護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080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中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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