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重附民,66,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簡凡哲
儲康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劉文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文明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簡凡哲、儲康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