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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周光明
被 告 陳盈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自緝字第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等事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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