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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李大均
被 告 范志豪
胡勝傑
趙永祥
黃祥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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