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附民,365,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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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陳俊佑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吳柏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之2
高銘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之2
陳東群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林展弘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9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2
張森澤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嚴雋凱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鍾誠貽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之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
林宏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陳東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林楚航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11樓
黃景裕 住臺中市○○區○○○○街0號10樓之7
李哲維 住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林于祐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5樓
謝佩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林鈺凱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1
劉育錦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15 樓之1 劉凱元 (原名:劉諺閎)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0樓
送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范思良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3
權洤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 洪貫緯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潘建成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陳品蓁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
單世賢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9樓之2
陳坤 住基隆市○○區○○路00號4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1樓
吳宗昇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賴齊浚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劉慧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魏仲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2樓 溫家瑜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高銘澤、陳東群、林展弘、張森澤、嚴雋凱、鍾誠貽、林宏進、陳東君、林楚航、黃景裕、李哲維、林于祐、謝佩娟、林鈺凱、劉育錦、劉凱元、范思良、權洤、洪貫緯、潘建成、陳品蓁、單世賢、陳坤、吳宗昇、賴齊浚、劉慧君、魏仲維、溫家瑜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陳俊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另一被告黃梓微,則待通緝緝獲之後,再為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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