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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陳姿秀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吳柏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之2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陳姿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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