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5,附民,387,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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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沈彥宇(原名:沈彥雨、沈珮筠)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之3
居基隆市○○區○○路00號4樓
被 告 吳柏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之2
林鈺凱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1
陳坤 住基隆市○○區○○路00號4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1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林鈺凱、陳坤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沈彥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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