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交簡,1097,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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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政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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