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交簡附民,1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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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騰翰
被 告 張梅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89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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