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交附民,1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蕭斐鴻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告 郭永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永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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