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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捌貳肆公克)及其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展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324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1.28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14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324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3袋(驗餘淨重0.5058、0.2278、0.5488公克,合計1.28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1月28日航藥鑑字第10510816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顯認扣案之白色結晶塊3袋及其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且係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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