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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斌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意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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