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心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5029號
被 告 許心鐙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心鐙於民國105年5月3日1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中山區大直橋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其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路段之第三車道時,適有鄭百剛牽行故障機車沿同向車道行走,且未作適當之處理以警示左後方行進中之車輛,許心鐙因而不慎擦撞鄭百剛之背部,鄭百剛因而倒地,而受有右足挫傷、下背挫傷、右足內楔狀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曾鄭百剛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項 │
├──┼────────┼──────────────┤
│ 1 │被告許心鐙於警詢│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與│
│ │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鄭百剛發生車禍之事實,│
│ │ │惟否認有過失犯行。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鄭百│全部犯罪事實。 │
│ │剛於警詢及偵查中│ │
│ │之證述。 │ │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車禍當時及現場之狀況。 │
│ │中山分局道路交通│2、被告有肇事因素之事實。 │
│ │事故現場圖、交通│ │
│ │事故調查表(一)│ │
│ │(二)、交通事故│ │
│ │談話紀錄表、當事│ │
│ │人登記聯單、事故│ │
│ │現場相片、肇事人│ │
│ │自首情形紀錄表、│ │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
│ │分析研判表、監視│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等。 │ │
├──┼────────┼──────────────┤
│ 4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肇事主因;告訴人牽行故障機│
│ │意見書 │車未作適當處理為肇事次因。 │
├──┼────────┼──────────────┤
│四、│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告訴人因前揭車禍身體受傷之事│
│ │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實。 │
│ │、臺北市立萬芳醫│ │
│ │院-委託財團法人 │ │
│ │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
│ │診斷證明書各乙紙│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賴 秋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呂 月 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