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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陳建良
被 告 曾俊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252 號( 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57 號)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建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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