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交附民,24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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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玟璇
被 告 洪肇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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