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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瑞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瑞御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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