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自,1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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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自字第18號
自 訴 人 許煌
呂宗慶
上列自訴人等自訴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許煌、呂宗慶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許煌、呂宗慶所提被告林聰賢、吳澤成、徐志郎強盜案件,均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揭規定,命自訴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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