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訴,293,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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