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審附民,52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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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黃啟鳳
李清郎
被 告 陳建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簡字第87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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