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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貴長
選任辯護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4981號、106年度偵字第1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鄒貴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鄒貴長業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1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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