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附民,3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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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徐景惟
訴訟代理人 徐瑞華
被 告 洪慧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97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18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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