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附民,31,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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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廖昱鈞
被 告 黃冠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八八○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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