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簡附民,33,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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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學志
被 告 張語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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