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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明疑義人
即 受刑人 李建興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釋明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判決可供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李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並宣告扣案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1.77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驗餘淨重14.9721公克)、分裝袋41個等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各1張)3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9萬5,5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主刑及沒收、追徵,並無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情形,自難認本件聲明疑義有理由。
㈡綜上,本件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 被 訴 事 實 │ 主 文 │
├──┼─────────┼─────────────────────┤
│ 一 │於101 年9 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二 │於101 年9 月2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三 │於101 年9 月30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四 │於101 年10月2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義雄、林有德、廖│○○○○○○○○○○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文慶。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五 │於101 年10月3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義雄、林有德、廖│○○○○○○○○○○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文慶。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六 │於101 年10月15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之。 │
├──┼─────────┼─────────────────────┤
│ 七 │於101 年10月17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八 │於101 年10月1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九 │於101 年10月2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劉國強。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0│於101 年10月2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一│於101 年10月25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陳青岳│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二│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陳青岳│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三│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張美珠│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四│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五│於101 年11月1 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六│於101 年11月1 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七│於101 年11月初某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甲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雄。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八│於101 年11月2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九│於101 年11月3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0│於101 年11月4 日,│李建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
│ │簡松輝。 │九三六七四八九五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沒收。 │
├──┼─────────┼─────────────────────┤
│二一│於101 年11月6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二│於101 年11月10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三│於101 年11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四│於101 年11月21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五│於101 年11月25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六│於101 年11月間某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鎔│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薰。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二七│於101 年12月13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八│於101 年12月13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九│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劉國強。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0│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一│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二│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三│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四│於101 年12月15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五│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玉琴。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六│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七│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三八│於101 年12月18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三九│於101 年12月1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張鎔薰│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四0│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一│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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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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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於101 年12月20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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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於101 年12月20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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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於102 年1 月間某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王文│貳月。扣案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柒柒│
│ │聰。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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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於102 年1 月間某日│李建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壹拾│
│ │予王文聰。 │肆點玖柒貳壹公克)、分裝袋肆拾壹個等物均沒│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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